南宁市 | 柳州市 | 桂林市 | 玉林市 | 钦州市 | 北海市 | 防城港市 | 梧州市 | 贵港市| 崇左市 | 来宾市 | 百色市 | 河池市 | 贺州市
广西科技信息网 | 易通农网 | 必多盈商务网| 互联壹号网 | 中越科技贸易网 | 中国水果网 | 中国珍珠交易网 | 科技论坛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时间:2004-11-24 9:5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和扶植广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 12号文、国家科委(92)国科发火字672号文和桂政发(1991) 80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自治区范围内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所生产的产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走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科委)负责广西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发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广西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广西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是:
    (一)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二)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
    (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以及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广西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本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发展和广西科技、经济的发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条件
    
    第五条 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生产的产品(包括中试产品),可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二)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
    (三)有先进的研制、生产设备,有相应的生产资金和场地等条件,有质量保证措施;
    (四)对技术成果的使用必须符合《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规、条例;
    (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达到国家或行业专业标准,属国内首创的应有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六)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能进入国际市场、创汇显著或能替代进口、节汇显著的产品优先给予认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从认定之日起一般定为三年,技术周期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五年。
    未进行工业化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期限为一年,如一年内进行工业化生产(自产、转让),可申请延长期限。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向地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或主管厅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①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②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
    ③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④生产资金投入证明;
    ⑤生产设备、场地证明;
    6用户意见;
    7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生产的产品);
    8“三废”排放合格证明;
    9查新报告(由有关部门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出具);
    
    2.地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主管厅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走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提出意见并报送自治区科委。
    
    3.自治区科委组织或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评审材料须提前三天以上送交专家审阅。专家小组对申请认定产品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自治区科委审批。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产品应分别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同行技术专家3一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应占2/3以上。专家小组名单可由地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主管厅局推荐,报自治区科委批准。
    
    4.自治区科委批准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一经认定后,生产单位应向自治区科委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等。
    
    第九条 一旦发现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收回认定证书,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自治区科委定期公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 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 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服务项目 | 大事记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与建议

Copyright © 2002 gxsti.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海市广西科技信息网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客户服务信箱: bh@gxsti.net 桂 ICP 备 010008 号